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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刘某骑着电瓶车路过某小区 发现一辆看上去不错的自行车 
“当发现是辆公路车
而且没上锁时, 我一时贪念起来了, 回家停好电瓶车后, 转头就来把这辆车骑走了” 骑了一段路后 刘某观察到了这辆车的材质 便上网进行搜索 “一看到智能、碳纤维 我就害怕了 没敢再继续搜下去 这肯定很贵!” 于是 就偷偷将自行车丢到了路边 还用雨衣把它盖了起来 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我本来打算过两天要还的, 这也算偷嘛?” 直到民警找了上门 刘某仍旧振振有词…… 
嫌疑人指认现场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旦财物脱离原所有人的掌控并被盗窃行为人掌控,即使时间短暂,也视为盗窃既遂。因此,在偷了东西成功取得财物控制权的那一刻,就已经构成了盗窃既遂。即使行为人在盗窃后将财物归还,这并不能改变先前盗窃行为已经既遂的事实。归还行为仅可以被视为行为人的一种悔罪表现。 在盗窃行为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了被盗财物,即使后来因为各种原因而放弃或丢弃该财物,也仍然构成犯罪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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