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全省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列入备案范围的复函》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全省营利性校外培训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列入备案范围的复函》的规定,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旅客运输合同;
(八)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
(九)营利性校外培训合同;
(十)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二、使用步骤
温馨提示
此事项需切换至法人账号方可进入。
(一)在线填表
进入该事项后,阅读用户须知并点击“进入办事”,根据表单提示在线填表。
(二)信息确认
对表单信息进行确认,并点击“提交”,即可成功办理。
此外,通过
浙江政务服务网
搜索“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也可办理。
四、相关政策
关于申报时间,《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备案机关的权限,原则上由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考虑到对于有些经营者以及相关的经营项目,比如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属地的备案机关比较熟悉和了解,因此下级备案机关受上级备案机关委托,可以上级备案机关的名义对本辖区内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
(二)经营者备案提交的材料
经营者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
2.若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需备案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若为自愿申报,需填写《合同格式条款自愿申报公开承诺书》;
4.其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备案机关对备案合同的监管
《备案办法》第六条到第八条规定了备案机关对备案合同可进行抽查,对违法的合同有权采取通知经营者修改及查处等措施。
《备案办法》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对已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进行抽查。抽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备案办法》第七条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备案的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予以修改。
《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备案机关发现经营者存在与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相关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四)备案不免除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规定
《备案办法》第九条规定,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不排除经营者因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条意在明确经营者在合同行为中应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合同经过备案而免除。